重慶武隆狀告《變形金剛4》勝訴
2013年12月,重慶市武隆喀斯特旅遊(集團)有限公司與(yu) 《變形金剛4》協拍方一九零五(北京)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簽訂“武隆縣植入電影《變形金剛4》合作協議”,約定在電影中以地標牌的方式醒目呈現“中國武隆”標識。

但2014年6月《變4》電影首映式上,武隆景區方發現影片中並無“中國武隆”標識呈現,說好的“中國武隆”去哪兒(er) 了?同年7月,武隆景區(原告)隨即向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一九零五公司和美國派拉蒙影業(ye) 公司(被告)賠償(chang) 其各項損失共計1800餘(yu) 萬(wan) 元人民幣。重慶首例旅遊行業(ye) 涉外官司就此拉開序幕。
庭審現場
2016年4月26日,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判此案,庭審中,被告辯稱,“中國武隆”標識隻是未在全球公映版本中體(ti) 現,植入標識僅(jin) 為(wei) 合作協議的部分內(nei) 容,而且已及時在其他DVD等版本中加入了“中國武隆”標識,協議的其他合同義(yi) 務已履行,不存在違約,原告主張退還合同款,賠償(chang) 經濟損失等均無依據。庭上一九零五公司還意外提出反訴,要求原告支付合同尾款和滯納金等共計1240餘(yu) 萬(wan) 元人民幣。

對於(yu) 一九零五提出的反訴訟,武隆景區方堅持《變4》片方違約在先,在片方違約後停止合同尾款支付是合理合法的行為(wei) 。且由於(yu) 被告未履約,斥巨資巨額植入廣告,卻沒有收到廣告效果,反而由於(yu) 劇情原因混淆了觀眾(zhong) 對景點出處的認知,給武隆景區造成負麵影響,作為(wei) 美國派拉蒙公司的合作方,北京一九零五公司應付連帶責任。據委托的調查機構調研的結果顯示,在北京、上海、廣東(dong) 電影院裏,隨機對551名觀影者抽樣調查,86.9%觀影者表示,並不清楚在武隆采景的戲份出處在哪。
曆時861天,今天(10月27日)早上10點整,本案在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宣判,經合議庭評議,並提交法院審判委員會(hui) 討論決(jue) 定,判決(jue) 如下:
一、派拉蒙影業(ye) 公司、一九零五(北京)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決(jue) 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(nei) 共同賠償(chang) 重慶市武隆喀斯特旅遊(集團)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200.9萬(wan) 元。
二、駁回重慶市武隆喀斯特旅遊(集團)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。
三、駁回一九零五(北京)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。
此外,本訴案件受理費130765元,由原告負擔52306元,由被告負擔78459
元。反訴案件受理費48274元,由反訴原告北京一九零五公司承擔。對於(yu) 是否提出上訴,雙方律師均表示需分別與(yu) 原、被告公司商量後決(jue) 定。此次重慶喀斯特公司在涉外官司中勝訴,也為(wei) 更多跨國電影廣告植入合作提供了經驗和借鑒。(信息來源:大渝網)



